來源:中考網 作者:紫涵 2013-04-07 15:32:37
(一)高中招生要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逐步改變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高中招生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在普通高中錄取中,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等第;既要衡量學生發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二)高中錄取的依據:A、學業水平考試成績;B、綜合素質評價等第;C、綜合評語;D、《學生成長記錄冊》。
(三)所有初中畢業生均應參加中考。各縣(市、區)或學校不得自行組織專門的招生考試或變相的招生考試,不得招收未參加中考的學生。同時,根據特色示范高中建設要求,各地各校應逐步將班額降低到40人以內,各地要加強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的管理,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若有違規的,將不予學籍登記。
(四)各地要積極實施“陽光招生”政策,將各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省教育廳文件規定和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要求,所有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跨縣(市、區)招生,若要跨縣(市、區)招生的,必須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生源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門一致同意,并報臺州市教育局備案,否則不予學籍登記。民辦學校在招生前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招生計劃和方案,并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溝通,按計劃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結束后,學校應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名單,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相關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下達允許外招指令,學校應及時轉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辦高中學校的招生,將民辦學校的招生列入當地招生計劃。
(五)為鼓勵普通高中特色化發展,允許省級特色高中安排不高于5%的招生指標用于招收特長類學生。學校在招生前須向社會公布特長類招生的計劃、辦法和特長類考生的具體要求,接受社會的監督。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的,招生學校須將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在3月底前報市教育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六)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招生:
1.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要以校為單位,將不少于50%的招生計劃指標(不含擇校生計劃)分配到初中學校,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指標分配比例和按畢業生總數分配的權重,并充分考慮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實際予以適當的傾斜。符合條件在臺州報考普通高中的非臺州籍學生應列入當地重點高中指標分配范圍內。
2.考生綜合素質等第作為重點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前置條件:綜合表現評定合格以上;省一級重點高中錄取的新生,其他四項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還應達到2A2C及以上。
3.為推進高中學校的整體質量提升,防止優質生源的過度集聚,鼓勵各地建立按志愿級差錄取制度,即按志愿順序總分遞減錄取,以有效調控優質生源的科學分布,激發每一所高中的辦學積極性,促進每一所高中的快速優質發展。
(七)按照省學籍電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時須采用計算機統一錄取。學籍登記以初中學籍數據庫、中考報名數據庫和成績庫為依據。要加強計劃與學籍管理,任何學校都不得超計劃招生,不得通過借讀、掛讀轉讓招生指標等形式招生。
(八)各縣(市、區)一要按照普職比大體達到1:1的要求,編制好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招生計劃(含市直學校、民辦學校),于2013年5月底前報臺州市教育局備案(以此作為學籍登記的依據);二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數的1:1標準劃定普通高中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于中考成績公布后2天內報臺州市教育局備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錄取分數線的運用以其參加中考的所在縣(市、區)為標準,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招收低于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的學生,否則不予登記學籍。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民辦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號)的規定,民辦普通高中招生最低錄取分數線可以放寬至當地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下15分以內。若錄取低于其最低錄取分數線或超計劃招生的,臺州市教育局不予學籍登記。省廳若有新的政策按省廳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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