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上整理 作者:中考網整合 2024-06-25 11:04:20
3.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 20分鐘(第一場考試語文科目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讓監考員核驗。
4.每科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每科考試結束前 30分鐘起,方可交卷離開考場。未交卷者,考試中途不得離開考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準在考點附近逗留。
5.考試時考生要注意答卷、答題卡的擺放位置,以免被其他考生抄襲,造成考試被動違規。
6.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
7.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偷看、換卷、冒名頂替、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答題卡,嚴將試卷、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放在桌面上(答題卡放在最上面)。待監考員將所有試卷、答題卡收齊核準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有序地退出考場。嚴禁將答題卡、試卷和草稿帶出考場。
9.在開考信號發出前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答題的,將按考試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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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些行為違規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中學教育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2002)3號),對參加中考的考生,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1.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考試成績 30%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成績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考生號)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作答的。
3.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旁窺兩次,被監考員發現并發出警告后仍再犯;
(2)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點秩序的行為,不服從監考員管理或警告,影響他人答卷的;
(3)接受他人傳遞的任何條子;
(4)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讓他人抄襲;
(5)互相交換答案、答題卡;
(6)向他人傳遞條子或答案;
(7)撕毀試卷、答題卡;
(8)在試卷、答卷、答題卡上做標記;
(9)超過開考時間15分鐘進入考場或違反規定時間、擅自離開考場;
(10)在考試時間內非因特殊原因,未經監考員批準離開考場;
(11)在評卷中被認定答卷雷同。
4.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1)冒他人名字考試或請他人冒名考試:(2)考試進行時故意把試卷、答案、答題卡帶出考場;
(3)考試前后盜竊試卷;
(4)考試前后出售泄密的本次試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獲取了泄密的本次試卷、答案;
(5)偽造證明、證件、檔案取得考試資格;
(6)考試進行時無理取鬧,破壞公物,擾亂考點秩序,威脅考試管理人員人身安全:(7)在兩科以上有第3點所列行為。
5.對發生上述第 1-4點所列違紀行為的有關考生的處罰,由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執行
考生對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有申辯和要求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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